索引号: | -2022-00000001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效日期: | 2022-04-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公积金贷〔2022〕2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细则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2〕3号)已经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具体问题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一般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按照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借款人夫妻双方婚内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中心不再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特殊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1.借款人夫妻双方任一方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则不再受理其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申请。
2.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夫妻双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后离婚并结清的,各自认定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4.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第三次公积金贷款,中心不再受理。
5.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所购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且职工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为贷款次数。
(三)公积金贷款记录包括缴存人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地及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记录。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受益范围
“公积金缴存开户之日”指的是入编或安置后在我中心开户时间。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等出具的入编或安置文件。
三、调整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条件
销户提取后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非缴存职工受理。同一套自住住房先按照购房提取,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购房首付款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商转公”贷款除外)。
购房提取金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金额之和。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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