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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51-sqszfgjjglzx-00000020 发布机构: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4-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公积金〔2025〕15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落实《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5〕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5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一、提取范围和条件

(一)申请人为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人;

(二)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坐落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共同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提取金额

符合条件的各申请人就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的,应同时提交申请,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金额。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房认购协议及定金收据;

(三)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四)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提取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仅限购房人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公证后的委托书;

(六)中心需核查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房屋认购。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采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方式出售住房,并签署《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二)预提确认。申请人携带购房认购协议及定金收据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开具《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见附件2)。

(三)合同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载明的拟提取金额,认定申请人已具备交纳购房首付款能力,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时为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划转住房公积金**元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收款账户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

(四)提取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和申请人(含 共同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载明的拟提取金额。

(五)审核转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完成提取审批。申请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将申请提取的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人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将申请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的银行收款账户。

(六)提取退回。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完毕后,出现申请撤销、解除、变更购房人等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先行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退回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并备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退回住房公积金直付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退回资金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直付购房首付款资金退回凭证》(见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资金退回凭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合同撤销或变更等事宜。

五、办理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完毕前,申请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及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申请人及共同提取的配偶、父母、子女,均需本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现场申请办理。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受托人需到场办理。

(三)申请人应于《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载明的开具日期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提取业务。逾期未办理的,该《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自动作废。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已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支付给购房人或第三人。

(五)《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有效期内,如申请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六、其他规定

(一)对利用虚假购房手续套取住房公积金,或注销合同备案后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名单予以惩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预售资金监管等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

3.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付购房首付款资金退回凭证》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公司支持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                               ),现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转入约定资金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本公司承诺:(1)购房人申请转入我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公司不转移支付给购房人或第三人。(2)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或变更购房人等,我公司承诺先行将购房人所购住房涉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退回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后(退回时备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退回住房公积金直付款”),再申请合同撤销、解除或变更等。(3)我公司提供的          (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致。承诺按政策规定或承诺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监管账户。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付购房首付款

拟提取确认书

 

购房人

信息(含共有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提取申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购房人关系(本人/配偶

/父母/子女)

拟提取金额

(元/取整百)

















合计提取人数


合计提取金额(元)


所购住房信息(需与购房合同一致)

房屋地址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购房方式及购房首付

(请打√选取)

£全款购房(购房总价款          元)  

  £按揭购房(购房首付款          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人

确认

(1)本人确认已知晓并同意上述信息单所列明的提取申请人,依据本人所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本人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均如实填报且购房行为真实存在,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3)本人同意并授权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本人与本次提取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信息、婚姻等个人信息。

 

购房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提取申请人确认

(1)本人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述购房人所购住房信息栏载明的房屋的购房首付款,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获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在达到《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时,划转到购房信息栏载明的收款账户。

(2)本人同意并授权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与本人提取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信息、婚姻等个人信息。

(3)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若一旦发现或核实所填写的信息失实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又或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愿接受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立即取消或终止本次提取行为的决定,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退还本次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接受依法采取的失信惩戒、限制提取及贷款等措施,并承诺未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本次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前不再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4)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本人同意开发企业直接将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至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对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因自身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未能依规退还的,本人同意并接受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处理。

(5)本人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授权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6)本人确认作出上述授权和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授权承诺。

 

提取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认

 

申请人因购买以上住房,经审核,我中心同意该提取申请并依授权支付。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直付购房首付款资金退回凭证

 

今收到                 (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回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                购房地址:

                                                     )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元。

     特此证明。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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