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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51-sqszfgjjglzx-00000019 发布机构: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4-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公积金委〔2025〕8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合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管理,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与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作的楼盘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是指开发企业将所属项目的楼盘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 开发企业向中心申请楼盘合作并获得批准后,中心方可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楼盘合作方式为按揭合作。参与按揭合作的楼盘,借款人可以所购该楼盘房屋预抵押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的管理机构,负责合作楼盘的现场勘察和审批,并监督贷款资金的安全运作。

第二章  楼盘合作的条件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合作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相关职

能部门的年审,具有与开发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开发资格。

(二)开发企业信用良好、无重大负面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占股最多的两名)近两年内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逾期贷款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开发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债务及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含)。

(四)申请合作的楼盘必须坐落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

(五)开发企业同意为借款人的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贷款所涉房屋回购义务。

(六)申请合作的楼栋主体结构封顶。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合作时,应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在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一)开发企业合作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发企业简介、曾开发项目情况、现开发项目简介、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销售部门负责人及楼盘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现开发项目简介需要写明以下信息:

1.项目总体概况:项目建筑及配套规划、项目销售前景、

施工进度及交付计划;

2.项目总投资预算:包括土地费用、主体工程费用、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费用、融资成本、各项税费、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等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预算;

3.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投资、融资份额及占比;

4.项目收入预算及利润分析:住宅、车库、停车位及储藏室等销售情况以及未来可带来的利润分析;

5.项目开发企业应收及应付款项,与股权相关企业、其他企业有无债权债务纠纷及资金拆借情况;

6.项目潜在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占股最多的两名)身份证件、征信报告及开发企业征信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五)开发企业公司或董事会章程(中间如有变更应提供连续的材料);

(六)开发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加盖商业银行印章的基本户证明;

(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应提供全部内容;

(八)经审计的包含上年度全年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可不提供);

(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缴纳发票的复印件);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二)工程进度表及楼盘总平面图。工程进度表应包含合作的所有楼栋工程进度情况;

(十三)开发企业保证金印鉴;

(十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能够通过共享信息获取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提供。

第九条 已合作楼盘如有新增楼栋,需重新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项目工程进度表及楼盘平面图;

(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原件在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与原合作资料统一存档。

第三章  楼盘合作的程序

第十条 开发企业向中心递交相关资料,提出楼盘合作申请。

第十一条 中心经办人员在收到楼盘合作申请后,依照本办法及其他规定审查申请资料。合作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开发企业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展开楼盘合作前调查。中心对获取的开发企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现场勘查。对提供资料符合规定的,中心经办人员到楼盘现场进行勘察,结合企业和楼盘的证照原件,再次核对其合作资料。勘察内容主要包括:公司信息、楼盘信息、“五证”信息、施工进度等是否与提供资料一致等。根据勘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附调查人员现场勘察的照片、楼盘情况照片并签名。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十三条 征信审查。中心经办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征信审查。对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当前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的,中心不得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同时,审查开发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有无资金拆借)、楼盘销售情况、施工进度,了解项目承建方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了解开发企业楼盘监管账户资金运用情况。若合作楼盘存在重大风险,中心不得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存在土地抵押、破产、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中心有权暂缓或停止办理楼盘合作。

第十五条 中心经办人员对开发企业合作资料审查及现场勘查结束后,给出是否同意楼盘合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楼盘合作条件的开发企业,中心经办人员应将开发企业及其申请合作楼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对应、完整、准确地录入,录入完成后打印《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合作审批表》并签字,然后将楼盘合作资料转复核岗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审核资料是否合规、齐全,同时审核系统录入内容与书面资料是否一致。复核通过后,报送审批岗进行审批,审批岗再次对提供的楼盘合作资料及系统录入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到公积金处签订楼盘合作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已合作楼盘如有新增楼栋,中心经办人员除审查开发企业合作资料外,还应对新增楼栋进行现场勘察并拍照存档,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合作审批表》后,按照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八条 中心经办人员应按《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合作开发企业合作资料》(见附件1)的要求将楼盘合作资料按顺序标注页码,整理装订后妥善保存。

第四章  楼盘合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认真履行与中心签署的协议,在保障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严格执行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出现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中心有权终止与其合作。

第二十条 已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中心对开发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中心需调查已合作楼盘建设情况,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了解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综合判定无重大风险隐患且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向购房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定期对所辖区域合作楼盘项目进行查看,关注楼盘项目的工程现状,了解其公司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如破产、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贷款逾期等)、施工进度是否正常等,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楼盘调查表》(见附件2)并附现场勘察照片。如若发现楼盘项目有风险倾向的,应及时给出处理意见,防止批量贷款违约风险的发生,预防楼盘崩盘、烂尾等集中性风险。

第二十二条 被停止合作的楼盘再次申请合作时,开发企业应按照新合作楼盘的标准重新提交楼盘合作申请。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预抵押转现房抵押。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所购住房完成期房转成现房或贷款结清后,即可向中心申请解除该套住房按揭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中心有权依法追回所退还金额,并暂停该开发企业的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合作的楼盘,中心应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便于购房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暂停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同时重点关注合作楼盘已发放的贷款,积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心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一)开发企业存在负面报道、业主维权等情况或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查属实的;

(二)被政府及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现场勘察时用其他楼盘顶替申报楼盘,误导勘察人员的;

(五)由于开发企业原因,影响借款人利益或损害中心利益的;

(六)合作项目工程进度与计划严重不符、企业亏损、施工缓慢、项目停工、其他维权(关联企业维权)、项目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异常等问题;

(七)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法律瑕疵,中心认为应当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作出虚假审查、勘察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合作条件的开发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提出合作意见,作出合作决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合作开发企业合作资料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楼盘调查表

3.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合作审批表

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协议书

5.开发企业网厅保密承诺书

 6.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开发企业承诺

 7.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附件1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揭贷款合作开发企业合作资料

 

企业名称:

楼盘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合作时间: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资料目录

一、住房公积金资料

1.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合作审批表         (  )-(  )页

2.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调查报告         (  )-(  )页

3.楼盘现场调查照片                   (  )-(  )页

4.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协议书           (  )-(  )页

5.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  )-(  )页

6.按揭贷款开发企业承诺书             (  )-(  )页

7.开发企业股东会决议                 (  )-(  )页

8.开发企业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页

9.开发企业网厅保密承诺书             (  )-(  )页

二、公司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   (  )-(  )页

2.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征信,开发企业征信 (  )-(  )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  )页

4.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  )-(  )页

5.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基本户证明         (  )-(  )页

6.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  )-(  )页

7.公司或董事会章程                   (  )-(  )页

8.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  )-(  )页

9.年度审计报告                       (  )-(  )页

三、项目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  )-(  )页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页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页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页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页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页

7.工程进度表                         (  )-(  )页

8.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楼盘总平面图   (  )-(  )页

9.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发票       (  )-(  )页

10.开发企业保证金印鉴                (  )-(  )页

11.开发企业合作申请书                (  )-(  )页

四、其它资料  

注:以上手续审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能够通过共享信息获取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提供。

 

附件2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楼盘调查表

楼 盘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调查楼栋


内 容

说          明


开发企业名称:


项目坐落:

项目规模:

占地面积:

房屋总套数:

已售房屋套数:

工程进度:


预计期转现时间:

经 营

是否存在风险:

状 况

存在风险的因素:

总 体


评 价

及处理

意 见

调查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附件3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合作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开发企业名称:

  项 目 名 称 :

  坐 落 位 置 :

  合 作 楼 号 :

调查人意见:

    

经核实资料与现场勘察,符合合作条件,请领导批示。

 

签字: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调查与复核不能是同一人、复核与审批不能是同一人)


附件4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

合作协议书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甲方: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商丘市睢阳大道与宇航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

    乙方(开发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支持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拓宽购房资金渠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由乙方依法开发、建设的坐落于_______县(区)住宅小区住房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向甲方就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合作内容

    (一)甲方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乙方依法开发建设的上述住宅小区内房屋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甲方与借款人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所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明正本原件交甲方执管之日止产生的还款义务,由乙方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范围包括《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乙方作为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甲方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乙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乙方保证期间为《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若发生法律、法规或《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期间,乙方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乙方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制、撤销等事件,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对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若甲方不认可变更后机构的担保能力,则乙方或其撤销机构应提供甲方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或协议。

(四)保证期间,借款人符合办理期转现条件的,乙方应督促借款人按时办理期转现。乙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所购住房完成期房转成现房或贷款结清后,即可向中心申请解除该套住房按揭保证金监管。

    (五)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乙方保证责任解除:

1.本合同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甲方收到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3.借款人在以上两条件具备时,不存在尚未按约定偿付的贷款。

    第四条  保证金

    (一)乙方在经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_____%,在贷款发放前将保证金转入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关于保证金监管的约定以甲乙双方和受托银行签订的《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为准。

    (二)借款人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后,甲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划款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乙方单位账户内。

    (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发生逾期时,由乙方代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乙方同意甲方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根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提前解除该合同,收回贷款本息时,乙方自愿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由乙方代借款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罚息,乙方同意甲方从保证金专用账户扣收剩余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扣划办法以甲乙双方和受托银行签订的《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为准。

    (四)甲方未将逾期贷款扣划通知书或解除借款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前,不得随意从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扣款。如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发生不足以全部履行保证责任,以及保证金不符合约定金额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及受甲方委托的贷款银行从乙方开立在该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第五条  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为借款人履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现在及以后是否拥有、行使其他担保物权,无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乙方承诺仍然提供担保,按本合同约定直接向甲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所开发的商品房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完备,保证售房专户内资金(含贷款)用于本项目建设,不挪作他用,保质按时地完成住房的建造,使借款人能够按时入住。

    (二)保证购房人所购的房产在购买之前未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三)对购房人故意损毁房屋、变更房屋用途、转卖房产的情况负有监督和及时告知甲方的义务。

    (四)对购房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因为签订假合同而造成假个贷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甲方已发放贷款由乙方收回返还甲方,届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楼盘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审计核实工作,专款专用,杜绝套贷住房公积金现象。主动配合甲方对开发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按时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诺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住房使用,并及时办理房屋预抵押转正式抵押手续;

    (七)承诺不存在、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确保资金安全;

    (八)若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退房的,承诺督促购房人在退房之前返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否则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九)乙方承诺已知晓《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并自愿承担《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十)如出现上述问题,乙方自愿接受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合作、停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等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三)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协议解除前已履行的借款及保证条款的效力及执行。

    (四)甲方与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无需乙方同意,乙方仍应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借款人与甲方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未加重借款人责任的;

2.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

3.贷款利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4.甲方将其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协商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九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有效期为三年。合作期满后,如需续期,需重新提交合作申请,审查合作资料。但合作期满后,乙方依照本合作协议约定的对借款人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均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次两方所签订此协议仅对乙方符合规划,已取得预售手续的住宅楼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其他建设项目待手续完善后,另行补签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保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我公司将使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商版网厅进行购房者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我公司知悉在收件、查询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将承担的保密责任,为此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确保购房者纸质资料、电子资料、个人影像资料等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所有材料的安全性,不会以任何方式外泄购房人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持有并保护该保密信息的安全和秘密性。

二、仅将保密信息用于我公司授权的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必要范围;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用于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事项。

三、将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收件、询问和查询工作,并制定严格的规章规定和明确的工作职责;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保密信息。

四、如发现保密信息被用于为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外或被泄露,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违反该保密承诺的,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和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权利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6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

按揭贷款开发企业承诺书

 

一、开发企业信息

名称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

二、开发项目信息

开发项目  名称


开户(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项目地址

三、本次签约备案项目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


 

 

 

 

 

开发单位承诺

 

经核实,上述我公司提供的开发项目信息,贷款资金的开户(收款)单位和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银行账号无误。

我单位承诺:1.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信息真实、有效;2.严格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要求为购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不以任何理由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不以任何形式诋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形象,不进行恶意、虚假宣传;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中心可停止办理本公司的所有业务,并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进行通报本公司不良行为,直至本公司将所收费用全额退还缴存职工为止。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

 

 

开发单位:(公章)     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日期:





附件7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

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合规经营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向购买丙方所开发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丙方同意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并接受甲、乙双方对该帐户资金的监管。

    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丙方须在帐户中保留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

    四、甲方委托乙方对丙方开立的帐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丙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丙方使用该帐户内资金时,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使用该账户内资金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受理丙方的资金使用。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监督丙方保证金帐户的存款资金金额不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如有变动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七、当由丙方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时,丙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从保证金帐户中扣划资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当甲方根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贷款本息时,丙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从保证金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扣划成功后,当保证金帐户内存款余额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督促丙方补足5%。

   八、丙方在为购房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甲方,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同意后,丙方方可动用保证金帐户资金。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所购住房完成期房转成现房或贷款结清后,即可向中心申请解除该套住房按揭保证金监管。

    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履行(不可抗力除外),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合作,经协商后可解除或终止协议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三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所有房屋正式抵押证办理完毕之后,本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三方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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