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411400757140080P-2021-00029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成文日期: | 2021-01-2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目录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408001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 实施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调查:对发现的违规事实,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2.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限期缴存决定。 | |||
| 3.送达: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送达违规单位。 | |||
| 4.执行:监督违规单位在决定期限内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事后监管:加强对应缴费单位的监督管理。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大道与宇航路交叉口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 | 服务电话 | 0370-12329 |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热线 | 投诉电话 | 0370-12329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