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编码 | 411******8002 |
行政职权名称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的审核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实施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第十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九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实施机构 | 各县(区)管理部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一、单位缴存登记: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经办人身份证;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二、单位缴存登记注销:1.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2.经办人身份证;3.《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1.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新证件;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 |
2.审批: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依据有关证明文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进行审核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
3.决定:作出缴存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的告知;按时办结。 |
4.送达:对准予注销、变更的当场告知予以办结;对准予开户登记的,制发送达《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对已注销登记缴存单位、已变更登记缴存单位、已开户登记缴存单位进行稽核审计。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 | 服务电话 | 0370-12329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热线 | 投诉电话 | 0370-12329 |
备注 |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