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411400757140080P-2021-00022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效日期: | 2021-01-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目录 |
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使用审核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8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使用审核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第二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实施对象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 ||
实施机构 | 各县(区)管理部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一年以内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身份证;(4)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5)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注:证明包含户口簿、出生证或单位人事档案并加盖单位行政章或人事章)(6)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一年以内《不动产权证》;(2)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3)身份证;(4)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 (5)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注:证明包含户口簿、出生证或单位人事档案并加盖单位行政章或人事章)(6)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一年以内不动产权证;(2)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3)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4)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须为严重以上); (5)一年以内建造、翻建、大修支出费用发票;(6)身份证;(7)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8)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注:证明包含户口簿、出生证或单位人事档案并加盖单位行政章或人事章)(9)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四、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1)退休证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达到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2)身份证;(3)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4)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1)残疾证;(2)身份证;(3)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4)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 | ||
六、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1)出境定居证明;(2)身份证;(3)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4)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抵押担保方式):(1)身份证;(2)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3)婚姻关系证明;(4)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八、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1)经不动产管理(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3)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一年还款明细;(4)身份证;(5)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6)其配偶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7)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公证后的委托书;九、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仅限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时提供)(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凭证;(仅限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时提供)(3)家庭无房证明;(4)婚姻关系证明; (单身租赁自住住房提取须签订单身(未再婚)申明书)(5)身份证;(6)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7)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1)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2)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1类借记卡;(5)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6)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提供单位转款申请书。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身份证;(2)提取人的1类借记卡;(3)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1)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出具日期不超过1个月);(2)职工身份证原件;(3)职工名下I类借记卡原件;(4)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十三、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 | ||
2.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处理信息。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各县(区)管理部 | 服务电话 | 0370-12329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热线 | 投诉电话 | 0370-1232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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