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411400757140080P-2021-00030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21-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目录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行政职权编码411******2002行政职权名称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依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实施机构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受理地点商丘市睢阳大道与宇航路交叉口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电话0370-12329投诉机构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热线投诉电话0370-12329备 注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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