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411400757140080P-sqszfgjjglzx-00000039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情况公示
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
1.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的行政处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执法主体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四、部门职责、权限(权责清单)
五、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被作出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法程序及行政裁量基准
按《商丘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操作规范》执行。
监督举报地址:商丘市睢阳大道宇航路交叉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邮编:476000
举报投诉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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