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0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处罚事项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单位成立3个月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过中心责令主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下,经过中心责令主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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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 处罚事项设定依据为《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
免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时,单位意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并承诺保证不再有此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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